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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生产企业选址、设计与设施的卫生要求

更新时间:2024-06-16 01:15:25 编号:2090063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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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生产企业选址、设计与设施的卫生要求

第二章    选址、设计与设施的卫生要求

 

第五条  凡新建、改建、扩建的涉水产品生产企业生产场所的选址、设计和施工均应符合本规范的有关要求。选址、设计及设施应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审查,并参加竣工验收。

第六条  涉水产品生产企业应选择地势干燥、水源充足、交通方便的区域。厂区周围不得有粉尘、有害气体、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扩散性污染源,不得有昆虫大量孳生的潜在场所。

第七条  生产过程中可能产生有害气体、粉尘、噪声等污染的生产场所单设置,其与其它建筑(场所)应有一定的防护间距,并应有相应卫生安全和“三废”处理措施。

第八条  涉水产品生产企业生产区、辅助生产区和生活区设置应能生产的连续性,做到功能分区明确,人流与物流、清洁区与污染区分开,不得交叉。厂区道路通畅,并有防止积水及扬尘的措施。

第九条  生产场所应根据生产产品特点和工艺要求设置原辅料库、产品加工生产场所、成品库、检验室、危险品仓库等场所。

第十条  动力、供暖、空调机房、给排水系统和废水、废气、废渣的处理系统等辅助建筑和设施的设置应不影响生产场所卫生。

第十一条  应有与产品类型、生产规模相适应的生产用房,其净高一般不得低于3米,面积不小于100平方米。

第十二条  生产场所通道应宽畅,运输和卫生安全。水处理剂的生产场所通道应设安全护栏。设参观走廊的生产场所应用玻璃与生产区隔开。

第十三条  生产场所的墙壁和屋顶应用浅色、防潮、防腐蚀、防霉、防渗的材料覆涂。地面应平整、耐磨防滑、、耐腐蚀、不渗水,便于清洗消毒。需要清洗的工作区地面应有坡度,在低处设置地漏。

第十四条  生产场所全面通风换气量的设计,应按TJ36—79《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的规定执行,换气次数不小于8次/小时。采用空气净化装置的场所,其进风口应远离排风口,进风口距地面高度不小于2米,附近不得有污染源。采用空调系统的生产场所,新风量应不小于每人每小时30立方米。可能突然产生大量有害气体、剧毒气体、窒息性气体、易燃易爆气体的场所,应设置事故报警及通风设施。

第十五条  采用紫外线消毒者,紫外线灯按30瓦/10—15平方米设置,离地2米吊装。

第十六条  生产场所应有良好的采光及照明,工作面混合照度不应小于200Lx,检验工作场所不应小于540Lx,其它场所不应小于100Lx。

第十七条  为防止交叉污染,涉水产品的生产设备不得与非涉水产品(例如排水管材、非供饮用水处理、工程使用的净水、防腐、防渗等材料)共用。

第十八条  涉水产品生产过程中使用的的生产设备、工具、管道,用卫生、、无味、耐腐蚀、不吸水、不变形的材料制作,表面应光滑,便于清洗消毒。

第十九条  涉水产品生产用水水质及水量应满足生产工艺和卫生的要求。

第二十条  水质处理器 (材料)的生产场所应有与生产产品相适应的清洗、消毒场所和设备。

第二十一条  水质处理器(材料)的装配(包装)区入口处应设更衣室,室内应有衣柜、鞋架等更衣设施。生产场所入口处和生产场所内适当的位置应设置流动水洗手设施。

第二十二条  在贮存、使用强酸、强碱等腐蚀性化学物品场所,应设置事故冲淋、洗眼设施。

第二十三条  生产区厕所应设在生产场所外,保持有效防护距离,并有防臭、防蚊蝇及昆虫等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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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营行业:技术咨询
公司主营:涉水产品卫生批件代办,消毒卫生许可证代办,化妆品生产许可证,二类器械注册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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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营地区:中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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