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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办化妆品生产许可河北邢台

更新时间:2024-06-30 00:51:49 编号:1847789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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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办化妆品生产许可河北邢台

河北省化妆品生产企业选址与厂房设计基本要求


厂房设计要求

第七条厂区规划应符合卫生要求,生产区、非生产区设置应能生产连续性且不得有交叉污染;生产车间应当置于清洁区内且位于当地主导上风向侧;生产车间内的辅助用房,其房间入口不能设置在生产用房的内部。

第八条生产厂房、设施的设计和构造应大限度对产品的保护;便于进行有效清洁和维护;产品、原料和包装材料的转移不致产生混淆。

第九条生产厂房的建筑结构宜选择钢筋混凝土或钢架结构等,以具备适当的灵活性;不宜选择易漏水、积水、长霉的建筑结构。

第十条生产企业应具备与其生产工艺、生产能力相适应的生产、仓储、检验、辅助设施等使用场地。根据产品及其生产工艺的特点和要求,设置一条或多条生产车间作业线,每条生产车间作业线的制作、灌装、包装间总面积不得小于100平方米,仓库总面积应与企业的生产能力和规模相适应。

第十一条生产车间布局应满足生产工艺和卫生要求,并根据实际生产需要,设置更衣室,缓冲区,原料预进间,称量间,制作间,半成品储存间,灌装间,包装间,容器清洁消毒间,干燥间,储存间,原料仓库,成品仓库,包装材料仓库,检验室,留样室,办公室等各功能间(区),防止交叉污染。

第十二条化妆品生产过程中产生粉尘或者使用有害,易燃易爆原料的产品应使用单生产车间,生产设备,并具备相应卫生,安全措施。废水,废气,废渣经过处理,达到国家有关环保,卫生要求后方可排放。

产生粉尘的生产车间应有除尘设施。生产含挥发性有机溶剂的化妆品(如香水、指甲油等)的车间,应配备相应防爆设施。

第十三条动力、供暖、空气净化及空调机房、给排水系统和废水、废气、废渣的处理系统等辅助建筑物和设施应不影响生产车间卫生。

第十四条生产车间的地面应平整、耐磨、防滑、无裂缝、接口严密、无脱落物、不渗水,便于清洁消毒。需要清洗的工作区地面应有坡度,并在低处设置地漏,洁净车间宜采用洁净地漏,地漏应能防止虫媒及排污管废气的进入或污染。生产车间的排水沟应加盖,排水管应防止废水倒流。

第十五条生产车间内墙壁及顶棚的表面,应符合平整、光滑、不起灰、便于除尘等要求。应采用浅色、、耐腐、耐热、防潮、防霉、不易剥落材料涂衬,便于清洁消毒。制作间的防水层应由地面至顶棚全部涂衬,其他生产车间的防水层不得低于1.5米。

第十六条生产区设更衣室,室内应当有衣柜,鞋架等更衣设施,并应当配备非手接触式流动水洗手及消毒设施。

生产企业应当根据生产产品类别及工艺的需要设置二次更衣室。

第十七条生产车间通道应当宽敞,采用无阻拦设计,运输和卫生安全防护。生产车间内不得存放与生产无关的物品。

第十八条生产车间应按产品工艺环境控制需求分为清洁区、准清洁区和一般区。制定车间环境监控计划,定期监控。工艺流程设计合理、规范、符合产品工艺的要求,人员、物料分通道进入生产区,避免交叉污染。

第十九条设置参观走廊的生产车间应用玻璃墙与生产区隔开,防止污染。

第二十条生产设备,工具,容器,场地等在使用前后应当清洗,消毒。

第二十一条屋顶房梁、管道应尽量避免暴露在外。暴露在外的管道不得接触墙壁,宜采用托架悬挂或支撑,与四周有足够的间隔以便清洁。

第二十二条生产车间应当有良好的通风设施,保持适宜的温湿度。

配料间、半成品储存间,灌装间,清洁容器储存间,更衣室及其缓冲区有空气净化或者空气消毒设施。

生产眼部用护肤类、婴儿和儿童用护肤类化妆品的半成品储存间、灌装间、清洁容器储存间应达到30万级洁净要求。

第二十三条采用空气净化装置的生产车间,其进风口应当远离排风口,进风口距地面高度不少于2米,附近不得有污染源。生产区之间应根据工艺质量要求保持相应的压差,清洁区与其他生产区保持一定的正压差。

采用紫外线消毒的,紫外线消毒灯的强度不得小于70微瓦/平方厘米,并按照30瓦/10平方米设置,离地2.0米吊装。

采用其它方式消毒的,应使用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的消毒设备,所配置设备在正常使用条件下能满足车间空气消毒的要求。

生产车间空气中细菌总数不得超过1000个/立方米。

第二十四条生产车间应当有良好的采光及照明, 生产车间工作面混合照度不得小于220勒克斯,检验场所工作面混合照度不得小于540勒克斯。

第二十五条 生产设备的设计及选型满足产品特性要求,所有与原料、产品直接接触的设备、工器具、管道等的材质应得到确认,不得对产品质量产生影响。设备的设计与安装应易于操作,方便清洁消毒。

应根据生产工艺需求及车间平面要求,合理布置生产设备,设备摆放应避免物料和设备移动、人员走动对质量造成影响。

所选用的润滑剂、清洁剂、消毒剂不得对产品或容器造成污染。

第二十六条生产企业固定设备,电路管道和水管的安装应当防止水滴和冷凝物污染化妆品容器,设备及半成品,成品。不同用途的管道应用颜色区分或标明内容物名称和流向。

提倡企业生产自动化,管道化,设备密闭化。

第二十七条 使生产过程的各项原始记录(包括工艺规程中各个关键因素的检查结果)应当妥为保存,保存期应当较该产品的保质期延长六个月。

第二十八条水处理设备及输送系统的设计、安装、运行、维护应确保工艺用水达到质量标准要求。生产用水水质及水量应当满足生产工艺要求,水质至少达到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不同用途的生产用水的管道应有恰当的标识。水处理系统应定期清洗、消毒,并保留相应的记录。

第二十九条生产过程中取用原料的工具和容器应当按用途区分,不得混用,应采用塑料或不锈钢等材质制成。

第三十条用的清洗剂,消毒剂以及其他清洁工具均应当有明确标识,并建立台账由专人妥善管理;清洁工具应当且无纤维物脱落;消毒剂应当经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并正确使用以灭菌效果。

第三十一条厂区内应当定期或者必要时进行除虫灭害工作,要采取有效措施防止鼠类,蚊,蝇,昆虫等的聚集和孳生。

第三十二条生产区厕所设在车间外侧,为水冲式,有防臭,防蚊蝇昆虫及通风排气等措施。

第三十三条化妆品生产企业应当建立与其生产能力,卫生要求相适应的卫生质量检验室。卫生质量检验室应当建立相应的功能间,包括微生物检验室、理化检验室,微生物检验室的环境控制条件应能确保检测结果准确可靠。卫生质量检验室应当具备相应的仪器、设备,检测仪器的使用环境应符合工作要求。要建立仪器、设备保养、维修、检定制度和使用、保养、维修等记录,并定期由相关部门进行检定。从事卫生质量检验工作的人员经培训并取得相关证书。

第三十四条生产企业仓库内应有货物架或垫仓板,库存的货物码放应离地、离墙10厘米以上,离顶50厘米以上,并留出通道;仓库内须设置温湿度记录设备并及时记录;仓库地面应平整,有通风、防尘、防潮、防鼠、防虫等设施,并定期清洁,保持卫生。

原料、成品的待检品、合格品、不合格品要分区存放,并设置明显标志。对易燃、易爆、有毒、有腐蚀性等危险品应设置区域或设施储存。

原料、包装材料应分区储存,确保物料之间无交叉污染,化妆品原料库内不得存放非化妆品原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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