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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建筑工程承包合同的主体资格要合法。双方当事人都应当具有民事法律关系主体资格,具有履行合同的能力。
2.订立合同,应当贯彻平等互利、协商一致的原则。建筑工程的发包和承包双方法律地位平等,任何一方不得利用自己在某些方面的有利地位,把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对方。合同内容应当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
3.合同的形式要合法。找法网提醒您,合同按照其订立的方式可分为口头合同和书面合同两种形式。凡当事人的意思表示采用口头形式而订立的合同,称为口头合同;凡当事人的意思表示采用书面形式而订立的合同,称为书面合同。
建设工程承包合同的特点
1.合同主体一般为法人。本条并没有对合同当事人的身份作出限制。
2.合同标的于工程的建设。所谓工程,是指比较大的复杂的土木建筑。
3.国家管理的特殊性。建设工程合同因为涉及城市建设规划,标的物为工程项目,完成的建设具有不能移动的性质。
4.具有计划性和程序性。虽然在市场经济的条件下,建设工程项目不像以前严格按计划订立,但是由于工程建设涉及到国计民生,建设工程合同仍然具有一定的计划性。
上述案例中,采购人到底可不可以改变付款方式呢?笔者认为,不可以。因为磋商文件中已经明确了付款方式,成交供应商的响应文件也对此付款方式完全响应。在磋商过程中,也未就“付款方式”进行谈判或修改。根据《采购法》第四十六条,采购人与中标、成交供应商应当按照采购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采购合同。《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财库〔2014〕214号)第三十条还特别强调,采购人不得与成交供应商订立背离磋商文件确定的合同文本以及采购标的、规格型号、采购金额、采购数量、技术和服务要求等实质性内容的协议。
采购人与中标、成交供应商应当在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采购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采购合同。……
第五十条 采购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不得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
采购合同继续履行将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双方当事人应当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
《民法典》
百八十条 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民事义务的,不承担民事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不可抗力是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第五百四十三条 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合同。
在财政部87号令中规定不得以注册资本、资产总额、从业人员等规模条件作为资格要求。那么类似于电子智能化承包、城市及道路工程承包这类获得资格原本就要求净资产达到一定要求,同时对于从业人员和过往业绩也有要求的资质能不能作为采购公开招标采购方式的资格条件?
国库司回复: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不得将投标人的注册资本、资产总额、营业收入、从业人员、利润、纳税额等规模条件作为资格要求或者评审因素。对于法律法规规定的资质条件可以作为资格要求。
招标文件评标办法中业绩评审因素设置为”投标人近三年具有省级或部级业绩得5分;市级业绩得3分,县级业绩得1分“是否违反《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第四款“以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加分条件或者中标、成交条件;”和第八款“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 请予以解答,谢谢!
国库司回复:评审因素应与投标人提供的货物服务质量相关,且不得以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加分条件或者中标、成交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留言所述“省级或部级业绩”“市级业绩”“县级业绩”不宜作为评审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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