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作模式工程监理综合合作细则监理合作合作范围全国合作内容监理合作合作形式综合监理合作合作期限长期
(一)强制性
我国工程监理制度具有强制性。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国家建设工程、大中型公用事业工程、成片开发建设的住宅小区工程、利用外国或者国际组织贷款、援助资金的工程等实行工程监理。
(二)立性
工程监理单位是立的法人实体,与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之间没有隶属关系。工程监理单位在工程建设过程中,依据国家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建设工程监理合同及其他建设工程合同,立行使工程监理职责,不受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的干涉。
技术创新不足
随着工程建设技术的不断进步和工程建设规模的不断扩大,工程监理面临着越来越多的技术难题和挑战。目前,我国工程监理企业在技术创新方面还存在不足,难以满足工程建设的需要。
法律法规不完善
虽然我国已经制定了一系列工程监理法规和标准规范,但在一些方面还存在不完善的地方。例如,工程监理的职责范围、权利义务等还不够明确,工程监理市场的监管机制还不够健全等。
未来发展趋势
国际化
随着我国经济的不断发展和对外开放的不断扩大,我国工程建设市场将越来越国际化。工程监理企业也将面临着更加激烈的国际竞争。因此,工程监理企业加强国际交流与合作,学习和借鉴国际的工程监理经验和技术,提高自身的国际竞争力。
化
随着工程建设技术的不断进步和工程建设规模的不断扩大,工程建设的化程度越来越高。工程监理也将朝着化的方向发展,工程监理企业将更加注重培养技术人才,提高技术水平,为建设单位提供更加化的工程监理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