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键词 |
化妆品,有毒有害污染源,化妆品生产许可,企业选址 |
面向地区 |
咨询内容 |
项目的可行性研究 |
河北省化妆品生产企业选址与厂房设计基本要求
基本原则
1 为规范化妆品生产企业的建设,为化妆品生产许可和日常监督提供基本判定依据,按照《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规范(2007年版)》、《化妆品生产许可工作规范》的相关规定,制定本要求。
2 本要求规定了对化妆品生产企业的选址、厂房设计、建造和使用等方面的要求。凡河北省境内从事化妆品生产的企业均应遵守本要求。
3 化妆品生产企业选址、厂房的设计、建造和使用应大限度的对产品的保护,避免污染及混淆,便于清洁和维护。
第四条本要求没有涉及,而其它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有规定的,按相关规定执行。
选址要求
1 化妆品生产企业选址应当符合当地市政总体规划,且不得影响周围居民的生活和安全;产生有害物质或者有严重噪声的生产车间与居民区应当有适当的卫生防护距离和防护措施。
2 化妆品生产企业应当建于清洁区内, 厂房距离周围有毒有害污染源原则上不少于30米;视具体情况,即使污染源距离超过30米,但污染范围仍可能波及影响的区域,也不得设置化妆品生产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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