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键词 |
到黎平卧铺客车客运,常州卧铺客车客运,到南江卧铺客车客运,到大荆卧铺客车客运 |
面向地区 |
汽车安全带
1.乘用车的所有座椅(第三排及第三排以后的可折叠座椅除外)均应装置汽车安全带,座位数不大于20(含驾驶员座位,下同)或者车长不大于6m的客车及高设计车速不小于100km/h的货车和半挂牵引车的前排座椅应装置汽车安全带。长途客车和旅游客车的驾驶员座椅、前面没有座椅的座椅及前面护栏不能起到必要防护作用的座椅应装置汽车安全带;当(同向)座椅的座间距大于1000mm且座垫前面沿座椅纵向不大于600mm的范围内没有能起到防护作用的护栏或其它物体时,也应装置汽车安全带。
2.卧铺客车的每个铺位均应安装两点式汽车安全带。
3.汽车安全带应可靠有效,安装位置应合理,固应有足够的强度。
安全出口
(1)车长小于6m的客车,在乘坐区的两侧应具有紧急时乘客易于逃生或救援的侧窗。
(2)车长不小于6m的客车,如车身右侧仅有一个供乘客上下的车门时,应设置安全门或安全窗。长途客车和旅游客车应设置车顶安全出口。卧铺客车的卧铺布置为上、下双层时,侧窗布置应为上下双排。使用安全门时应不用其它器具即可将其向外推开。安全出口的数量、位置应符合有关规定。
货物起运前发生短缺、残损,由起运站处理后方可起运;货物到达后发生票货差误。分别按下列办法处理:
一、有票无货,到达站相符,交接双方在票单上签注,由到达站查询处理。到达站不符,交接双方在票单上签注,货票退回起运站。
二、有货无票,到站相符,应予收货,交接双方在清单上签注,并通知起运站补发货票;到站不符,交接双方在清单上签注,货物退回起运站。
三、货物短缺、残损(包装破损),不得拒绝收货。交接双方验货、复磅、记录签章、通知起运站,由到达站处理,由责任方赔偿。
四、流向错误,越站错运,票、货退还起运站或货票标明的到站。
零担货物应尽量直达运送。中转的,线路要合理。中转站对中转货物应发运,中转期限不得超过两个班期。
零担站对外应公布中转站点。中转站应设专人负责中转货物,有条件的地方应设置中转仓库。
中转站发现货物已经破损,应整修完好,并将整修情况记录于运单和交接清单上。
中转站发现票、货不符的货物,按第三十二条规定办理。
货物到达后,到达站应及时向收货人发出到货通知,并做好记录。收货人凭提货单取货,并应在提货单上加盖印章。到达站付货后也应在提货单上加盖“货物付讫”戳记后存查。
货物按件交付。包装破损,由交接双方清点复磅,发现货物短损由责任方赔偿。货签脱落,不易辨认的货物,慎重查明,方能交付。
提货单遗失,收货人应及时向到达站挂失。经确认后,可凭有效证件提货。货物若在挂失前已被他人持单取走,到达站应配合查找,但不负责赔偿。
“到货通知”发出后一个月内无人领取货物或收货方拒收,到达站应向起运站发出“货物无法交付通知书”。超过一个月仍无人领取的,按国家经委经交(1986)727号《关于港口、车站无法交付货物的处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凡下列原因造成事故时,承运人不负责赔偿:
一、不可抗力;
二、货物包装完整无损而内装货物短损、变质;
三、货物的自然损耗和性质变化;
四、托运人错报、匿报造成的损失;
五、托运人因违反国家法令,货物被有关部门查扣、弃置或作其他处理;
六、包装质量不符合标准,而从外部无法发现的;
七、收货人逾期提取或拒不提取货物而造成腐烂变质的;
八、其他经查证属托运人责任或托运人注明特约事项造成的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