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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向地区 |
在国际物流中,供应链管理是至关重要的。供应链管理包括从原材料采购到终产品交付的整个流程管理。在国际物流中,供应链管理需要考虑到不同国家和地区之间的差异,例如语言、文化、法律和货币等方面的差异。为了确保供应链的顺利运作,国际物流企业需要建立健全的供应链管理体系,包括供应商选择和评估、库存管理、订单处理、运输安排等。
转口贸易也有着众多需要注意的问题:第三国转口方式是在出口商与进口商充分沟通达成一致意见下才可适用,绝.对不可能存在其中一方另一方而自使用第三国转口方式的情况。对于出口商而言,在产品的包装方面着手准备转口货物,因此,产品的外包装只能采用中性包装或注明第三国产地。因为进口商在进口时申报的产品输出国为出具文件的第三国。由于我国在世界贸易中的市场份额较大,世界上一些其他国家出于对本国的贸易保护经常发起对我国外贸产品的反倾销调-查,并且不断提高关税以控制我国货物的进入,这地增加了我国企业的贸易成本。为了合理避免关税,降低贸易成本,很多企业都选择经马来西亚进行转口贸易,并且办理马来西亚原产地证。
电放
在货物装船、船公司签发提单的情况下,收货人交出一份经适当背书(dulyendorsed)的正本提单(在变更卸货港时或在其它特殊情况下,通常应交出全套正本提单)(注:这是提单作为缴还证券的性质,即提单上请求提货权利的实现以交还提单为要件),并且还应付清所有应支付费用,然后方能在卸货港取得提货单(DeliveryOrder,D/O),提取货物。 当收货人无法及时获得提单,则通常是收货人凭书换取提货单后提货(注:请区分航运实践中通常使用的“保函”的概念和担保法中“”的概念)。但是,船公司不能以书对抗第三人(持有提单的真正的收货人),因为提单是承运人据以交付货物的单证。提单中载明的向记名人交付货物,或者按照指示人的指示交付货物,或者向提单持有人交付货物的条款,构成承运人据以交付货物的。 为了使收货人可以在某些无法及时取得提单、而船公司又不愿意凭书交付货物的情况下能及时提取货物,实践中就产生了“电放”的做法。人们通常所说的“电放”是狭义上的概念,即托运人(发货人)将货物装船后将承运人(或其代理人)所签发的全套正本提单交回承运人(或其代理人),同时收货人(非记名提单的情况下);承运人授权(通常是以电传、电报等通讯方式通知)其在卸货港的代理人,在收货人不出具正本提单(已收回)的情况下交付货物。 因此,“电放”的法律原理是:在承运人签发提单的情况下,当收回提单时即可交付货物(或签发提货单)。由于承运人收回提单的地点是在交付货物(卸货港)以外的地点(通常是在装货港),视其为特殊情况,所以收回全套正本提单。然而,目前有关的国际公约、各国的法律(如中国的海商法)和法规中均无“电放”的定义。 电放应由托运人提供书面申请或保函,在已签发正本提单的情况下,则应收回全套正本提单后方能做电放。5、SEAWAYBILL:基本同于电放,但是不是每个目的港都允许做SEAWAYBILL的。(一般不需费用)* 凭第八联,单证费发票,海运费发票(附件)在加上货主正本保函去船东办理,交付电放费取的船东的电放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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